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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资金同业拆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2页(305字)

合作金融机构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同业拆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3月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可直接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拆借市场。农村信用社向外拆出资金只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业务备付金之后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借双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期限和利率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农村信用社拆借资金的最高期限是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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