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2页(1082字)
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过了几次比较大的变动。1951~1958年,农村信用社资金独立,自负盈亏。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在政治思想工作和干部的配备管理方面受当地党委领导。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两放、三统、一包”的要求,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成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按照“决定”精神,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里分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营业所)双重领导。1969年,在“十年动乱”当中,公社或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都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所谓“亦工亦农”的道路。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再一次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与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合二为一。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了“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性质”,从而开始了农村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就是要恢复信用合作性质,也就是要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也由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变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其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把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并在县以上建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通过改革形成对信用社“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信用社的民主管理,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三者结合的新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