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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7页(588字)

198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用合作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稽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关于信用社稽核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共6章21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稽核工作任务和职权、稽核工作程序和方法、奖惩、附则等。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该规定明确了稽核工作的任务和职权。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信用社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等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和揭露违法行为,维护集体财产安全,帮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①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②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先封后查措施;③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④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政策的业务活动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⑤反映稽核检查出来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⑥参加同级业务部门的有关会议;⑦对不适合做某项专业工作的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建议调整;⑧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执行规章制度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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