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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61页(940字)

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指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生育、疾病、伤害等)或永久(残废、老年、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及立法的形式,对他们给予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社会保险文献中,对社会保险的概念曾有如下的陈述: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为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自发互助阶段。16~18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瓦解、资本原始积累和手工工场大发展的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延长工作日、降低工资等办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劳动者为求生存,自发组织起来互相帮助。第二是有组织的互助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发展到工厂阶段,工人阶级队伍逐步壮大,当他们自觉认识到单凭自发的形式难以抵御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事故和贫困的危胁时,便出现了工人自己组织的“友谊社”和“共济会”等团体,并逐步形成一股潮流。第三是立法阶段。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工人阶级自觉地走上政治舞台,迫使统治阶级当局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进入国家立法阶段。首先是在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俾斯麦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分化瓦解工人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计划。随后,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积极建立了社会保险。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有20余年的经济较快速度的发展,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不仅保险项目多,而且全,形成所谓“从摇篮到坟墓”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按实施的办法,可分为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其危险发生的对象,可分为老年、伤残、死亡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属津贴保险。在解放前的旧中国,没有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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