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立即通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76页(348字)

被保险人承担的立即通知义务条款。即当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目的有两项:①使保险人能立即调查损失状况,因为任何迟延都会增加调查工作的困难,通知间隔越久,被保险人隐瞒越久,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进行欺诈的机会亦越大。②使保险人得以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及时抢救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违反“立即通知”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并在实质上导致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时,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立即通知”的含义,条款没有规定,而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解释。如某地因巨灾而使电讯中断,则只有等到通讯交通恢复后才有通知的可能,所以,“立即通知”就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客观上能办到的情况下,通知保险人。

上一篇:损失通知 下一篇:检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