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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明显机会法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79页(179字)

对受害方自己过失的法律修正。根据这一法则,原告因自己过失而受到损害,如果被告有一个最后明显机会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但没有这样去做,原告仍能从被告处取得损害赔偿金。如一个乱穿路的人违反了红灯禁止通行的交通规则,如果一个汽车司机有一个最后明显机会可以避免撞伤他,但没有选择去做,该乱穿马路的人仍能取得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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