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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80页(496字)

保险学说之一。以损失观念为保险理论中心,以损失概念解释为保险性质。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危险、有损失,才有保险的需要,主张以“危险——损失——保险”这个公式来体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的流源,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损失赔偿说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产生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损失分担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柏林大学教授A·Wagner提倡的,强调保险是多数人互助合作的关系。危险转嫁说是把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看作保险的性质,源于美国。保险学者A·H·魏兰脱和B·克劳斯塔等人认为,保险就是为了补偿资本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失而进行资本积累的社会性计划,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的共同之处,是用损失的观念来认识保险的性质,阐述了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经济损失这个原理,但都没有把保险与社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难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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