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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5页(456字)

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将其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承保建筑工程险保单项下的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其除外责任包括:①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②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以及他们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③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④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所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⑤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赔偿责任,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共分四类:每次事故、每个人的人身伤亡的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总限额;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限额;保险单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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