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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6页(359字)

亦称“机器保险”。对机器本身的固有危险,如各类工厂、矿场的机器设备在运行中因突然发生的和不可预见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设计错误、制造或安装的缺点、原材料缺陷、工人或技术人员的错误操作、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撕裂、电线短路、锅炉加水系统失灵造成缺水而损毁等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也承保物理性爆炸、露装机器遭受暴风雨、冻灾、流水风险,以及保单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但对其他财产保险的危险或责任、自然磨损、战争、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已知或应知机器存在的缺陷、供货方负责的损失、核辐射和各种间接损失、责任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按重置价值确定,赔偿时按全部修理费用赔付,如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保险人负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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