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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12页(327字)

以商店、餐厅、会计部门、酒吧、娱乐等存放及运送的现钞、金银钱币、信用卡、支票等各种支付手段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其责任起迄:被保险人的工资,自银行提款时起至被保险人所在地发薪完毕时止;非工资性的款项,自被保险人的所在地发运起至银行或邮局,或从银行、邮局至被保险人所在地址;存放在宾馆保险箱、商店、餐厅等收款处的现金款项。保险人对上述标的在保险期间内由非除外责任引起的一切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如经要求,还可加保罢工、民乱和武装抢劫风险。承保现金,须规定营业时间内外保险箱库存现金及各地点的分项赔偿限额。全年赔偿责任不能超过规定的总限额。除外责任:战争及战争有关的风险;罢工、民乱;核放射,核材料或核武器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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