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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18页(287字)

自然人或运输工具行踪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如学生平安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各种运输工具保险都规定失踪为保险责任,但各种运输工具失踪期限规定不一致。飞机保险条款规定,飞机起飞后15天尚未得到行踪消息,构成失踪,按全损赔偿;涉外及国内船舶保险、渔船保险规定,失踪6个月以上,按推定全损赔偿。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条款,虽然没有列明失踪为保险责任,但发生失踪满4年,经宣告死亡的,亦应按保险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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