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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至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23页(260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特别附加险之一。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凡向中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押汇的,在货主向银行归还货款前,货物权益属于银行。如果这些保险货物在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尚未退款,就应将其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中,为保障货物在存仓期间可能发生火灾蒙受的损失,本保险可将该货运险的承保责任扩展到存仓期间,直至银行收回货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时终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计数30天时为止,并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以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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