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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27页(771字)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之一。承保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险。其被保险财产,是指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正在建造、重建、修复过程中的财产,以及在该建造、重建或修复作业场所存放的财产;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使用或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财产;被保险人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在建造作业或在部分建造作业中使用或有关的其他人的财产,或在本保险项下可能引起任何索赔事故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任何原因造成的丧失使用或占用;未完成合同或耽搁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的罚金;补救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的费用,但由这种有错误的或有缺陷工艺和材料造成的损坏仍予负责;设计或规格中的误差、缺陷、错误、缺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损耗、正常保养、固有毛病、内在缺陷等;由战争、敌对行为等对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所直接、间接引起的灭失和损失;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等。责任限额,一般规定:承保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的责任,将不高于在申报单中规定的金额。保单不因任何一次事故支付的金额而减额,应在整个保险阶段中继续全额保险。免赔额,一般规定:当灭失或损坏最后确定以后,要从每次索赔的金额中扣除申报单规定的免赔额。本险还保障由于在保单内所包括的任何危险的损失可能导致搬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碎片残骸的费用。但在本保单项下财产损失和搬移碎片残骸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在申报单中述明的责任限额。承保人不负责因执行任何国家、市政法令、命令要求撤除本保险项下的建筑物,不论是否已由承保的危险造成任何部位的损失而由此产生的碎片、残骸的搬移费用。承保人允许被保险人在他们方便和有利时对保险项下财产的任何部分损失进行修理,而承保人将偿付被保险人的修理花费,但需按照申报单中的免赔额和限制责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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