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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0页(221字)

承保船舶所有人垫支共同海损费用损失的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一般先由船方垫付共同海损费用,只有当船舶驶抵目的港,船舶、货物具有分摊价值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补偿。如果船舶在共同海损事故结束后,从避难港开出,在驶往目的港的途中,发生沉没事故,致使共同海损措施受益的财产遭受全损,使船方或其他关系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无法从各有关利益方取得补偿。设立本险,即为保证垫付共同海损费用可如数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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