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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1页(323字)

保险人对投保人在约定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运输货物的名称、承保险别、航行区域,以及总的保险金额,并对每条运输船舶每次事故的货物损失确定一个限额。投保人对保险期限内要运输货物的总价值作出估计,然后按平均保险费率先预付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每发运一批货物(包括此前各批货物,保险总金额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总金额以内),即通知保险人自动承保。当一批批发运货物的保险金额总和达到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保险费在合同期满时再行结算,按实际发运货物的情况,多退少补。流动保险一般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商品,如化肥、粮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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