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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珠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2页(379字)

以国营、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专业户生产养殖的珍珠蚌为保险标的的水产养殖保险。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首先在阳新县试办。保险标的在养殖过程中,因遭受洪水、药物中毒、疫病和被盗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根据珍珠蚌数量按只确定保险金额。珍珠蚌生长成熟期一般为三年,一年蚌每只保额二元,二年蚌四元,三年蚌六元。由于生产连续进行取珠和放养,每月底调整一次增加数,半年调整一次取珠数。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1%计算,增加或减少的珍珠蚌数,不足半年按半年计费,超过半年按一年计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时,保险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检验核实,对受损珍珠蚌按年限保额赔偿。发生的珍珠蚌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应由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追偿,要求先赔后追偿时,应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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