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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9页(216字)

亦称“有条件保证”。“见索即付保证”的对称。一种传统的保证形式。向权利人担保,如果委托人不能如约完成合同,保证人将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合同,或补偿权利人为完成有关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但保证人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确实违约,并证明他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违约赔偿保证属于附属性合同,承担付款责任属于“第二性”付款责任。保险公司办理的保证业务,即保证保险,一般均采用违约赔偿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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