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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3页(806字)

以信用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随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而产生的新保险业务。信用卡被盗窃、骗取、冒领或丢失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他人不正当地使用所蒙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包括两种:①以发卡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的风险通常有持卡人丢失的信用卡在挂失后被冒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发卡行或特约消费单位工作人员作弊,持卡人非善意透支或透支后死亡、失踪、破产等。②以持卡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主要是承保丢失信用卡在挂失前被冒用而对发卡行应负的赔偿责任。中国目前开展的信用卡保险是一种以发卡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其承保范围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由于非善意透支所遭受的损失;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冒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同时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30天内遭受而于有效期内发现的损失,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60天内发现的损失。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将当年的信用卡预计总交易额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总交易额确定保单12个月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即信用卡保险的最高赔偿额。如果一年内的损失超出此限额,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其保险费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由被保险人按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由被保险人按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列明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预计总交易额的10%以上,保险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该保险还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向有关方追偿。在被保险人无法向责任方追回坏账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同意或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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