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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险承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4页(341字)

承保核能保险的总称。核能保险为综合保险的一种。承保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的财产灭失及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保险。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核设施的经营人承担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当发生核事故时,无需证明过失,一律由经营人负责,并规定经营人必须投保赔偿责任保险。由于原子能可能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世界各国的核能保险通常是由保险业的专门组织来共同承保,且各国核能保险集团之间的密切合作也十分必要。1957年伦敦国际核能保险会议制定的分保大纲规定:核反应堆由所在国承保;承保核能危险的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实行保险金额的自动复原;对放射性污染的损害应放弃求偿权;承保一般危险时应附有核能危险免责条款;各国核能保险集团之间的再保险,具有连带责任应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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