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限额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7页(464字)
亦称“买家信用限额”。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家提供的贸易信用所承担最高赔偿金额。分为书面审批的信用限额和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两种。书面审批的信用限额需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申请,保险人签发审批单书面批准。除规定金额外,还规定支付条件、生效时间和特别限制条件。被保险人需要追加限额,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变化,随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削减或撤销信用限额。确定信用限额,以买家风险评估为基础,保险人需要通过资信调查了解买家的企业性质、经营规模、付款习惯、历史、负责人履历、财务状况及市场行情等各方面情况,金额较大的还需根据资产负债表进行资产流动性、收账天数、存货天数、资产负债率等比率分析,掌握三年以上的变动趋势。信用限额审批是一切按展开承保方式进行的信用险业务的共同做法,是保险人控制商业信用风险的基本手段和经营性工作。由于信用限额被看作是保险人在承担责任基础上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建议,故对被保险人选择客户、支付条件和控制贸易信用额度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