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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2页(543字)

亦称“社会安全制度”。由国家颁布的旨在对公民的生活及生育、养老、健康、伤残、死亡、失业、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的一套完整的保险和福利的制度体系。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及国家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积极干预的产物。它萌芽于16世纪末,以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为标志;到19世纪下半叶形成雏形,以德国首相俾斯麦从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的“健康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养老保险法”为标志;20世纪30年代前后爆发的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契机,其标志是1935年美国罗斯福总统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对于安定社会、稳定人心、发展经济起着积极作用。二战后,西方国家尤其是北欧和西欧国家大力推进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自誉为“福利国家”。但自7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由于经济衰退和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环绕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利弊和所面临的困境,政府和理论界正在争论。中国当前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同深化改革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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