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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3页(427字)

亦称“自始无效”。合同订立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根据保险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分为:①法定无效。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亦称“绝对无效”。②约定无效。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无效条件产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亦称“相对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人身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投保时,投保人对被投保人的寿命或身体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者,或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采用欺诈、威胁手段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据之外,保险实务中还有许多因违约而引起的合同无效,如缺少交纳保险费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等。人身保险合同如属无效,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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