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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1页(833字)

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死差益和死差损。计算营业保险费时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盈余或亏损。在营业年度内收入的危险保险费总额大于当年度实际给付的危险保险金总额的差额即为死差益;反之,如果收入的危险保险费总额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危险保险金总额,其差额部分即为死差损。长期性寿险保险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危险保险费是支付死亡保险金的来源,而储蓄保险费是由危险保险金额与预定死亡率两个因素的乘积计算而得,与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没有关系。危险保险金额不同于保险金额,它是保险公司承担对保险人死亡所承担的死亡保险责任,是根据精算方法计算而得的均衡责任金额。受益人领取的死亡保险金中包含投保人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保险给付的仅是保险金额的差额,即危险保险金额。由于积存的责任准备金逐年递增,使得每一有效保单的危险保险金额也逐年递减,保险有效期届满时,危险保险金额等于零。因此,每张保单每年的危险保险费应按危险保险金额计算,而不是按保险金额计算。若以保险金于年末给付的计算公式来表达死差,

由于危险保险金额随经过年数的增长而逐年递减,所以死差也随着经过年数的增长而减少,保险期满时,死差等于零。为保证出现死差益,避免死差损,保险人要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加强承保后的核保,尽量不把不符合健康条件人保进来,并力求避免解约失效现象,使保单生效直至期满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为止。这种良质保险,既可缩小死差率(q-q′),又能使其生效到期满,于是死差将因时间的增长而缩小。从长期趋势来看,人的寿险总是不断延长,死差总会向盈利方面倾斜。中国现行保险会计核算方法中有关死差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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