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4页(259字)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之一。保单生效达一定年限(通常为两年)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不能再提出疑议,更不能以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要求被保险人退保的条款。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人加强业务管理。因抗辩期通常为两年,此条款亦称“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即使保险人查实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如隐瞒病情),也不能再提出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款亦适用于复效合同,即保险合同复效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在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