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1页(238字)
亦称“固定再保险”或“义务再保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分保关系,对合同规定的一类或若干类业务具有分出和接受义务的再保险方式。它是在临时分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保险活动。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论质量好坏,均纳入合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无选择的余地。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纳入合同的业务量通常较大,保费较多,故经营业绩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