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非比例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2页(312字)

“比例再保险”的对称。亦称“超额损失分保”或“超额损害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的再保险。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度,对超过这一限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发生的赔款,并无一定的比例关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原费率对分保费也无关系。这种再保险,主要是保障原保险人在遭受超过约定赔款限额的大损失时,不致受到冲击而影响其经营核算,使其赔款限制在一个预定的数额之内。随着巨灾保险业务的增多,这种分保方式在各国再保险市场上的比重不断上升。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等形式。

上一篇:溢额再保险 下一篇:中华金融辞库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