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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再保险规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9页(317字)

对船舶险分保所作的规划。单一危险单位责任的再保险安排,基本与货运险相似,一般是以成数合同为基础,并安排溢额分保,以求扩大承保能力。由于船舶险的保额在承保时能够掌握,并且便于按船舶等级规定不同的自留额,因此,也可以溢额再保险为基础,并结合多层次的溢额再保险,以扩大承保能力;超过时,还可安排预约再保险或临时再保险。对于自留额的确定,一般是以每一船舶作为一个危险单位,根据船舶种类、船龄、毛吨位、船的等级规定不同的自留额;也可只按船舶种类规定一个自留额,对于船龄等因素在费率上进行调整。另外,战争危险造成的损失、因碰撞产生的责任、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均可包括在再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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