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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业务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16页(347字)

“财产保险”的业务核算。保险企业开办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险、健康险等通常期限短、业务繁多,其核算特点:①多数险种损益结算期为一年,个别险种为三年。如信用险,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一般采取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提存期通常为12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③保费收入中有以保户储金运用所得为来源的,在两全返还性保险中,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即以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④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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