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1页(363字)

联合国第31届大会于1976年12月15日通过。该规则对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法律适用、仲裁的终止、裁决效力及费用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该规则属于一种示范性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未设仲裁机构实施。其适用原则为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如双方自愿采用应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和生效,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托其负责仲裁事务。该规则具有较大灵活性和实用性,在选择适用该规则时,争议各方有权作适度变更。国际上许多仲裁机构均以该规则为范本修订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在当事人愿意按照此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时,为他们提供帮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