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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救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5页(460字)

1910年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13年3月1日生效。近5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公约,对统一海上救助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公约共19条,主要内容:确立“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原则,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在危险期间并在危险影响下订立的救助协议,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如果认为协议条件不公平,可以宣告无效或予以变更;确定救助报酬的依据:生命获救的人没有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人命救助者有权从船舶或货物救助人所获报酬中分享公平份额的报酬;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虽经被救助船舶明白而合理的拒绝,仍参与救助的人和船舶,以及在拖带合同范围内,对被拖带的船、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救助报酬;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应给予报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中国未参加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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