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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7页(333字)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7月5日公布,复于193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的监督管理保险企业的法律。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社、会计、罚款及附则等7章80条。主要内容:经营保险业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与相互保险社为限;须呈请实业部,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同一保险业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亦不得兼营其他事业;资本总额不得少于国币20万元。相互保险社应有15人以上发起,财产险社员至少50人、人身险社员至少100人;保证金为实收资本或基金总额15%缴存于国库。由于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立机构者同样受此法律制约,因而遭到帝国主义在华保险公司的干预反对。复因抗日战争爆发,此法没有付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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