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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260字)

对在铁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车辆险,凡所保车辆因出轨、颠覆、碰撞、失火、雷电、爆炸、飓风、冰雹、洪水所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或列车因发生碰撞或爆炸致使第三者之生命、财产遭受伤亡或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员负责赔偿损失,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救护费,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所保车辆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经国务院批准,自1955年起停办铁道部系统的铁路车辆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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