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3页(189字)
海上保险的原始雏型。约在公元前七八百年左右,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以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办法。规定船舶安全到达,本利均须归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随之消失。即由债主承担船舶航行安全的风险。其利息比一般借款为高,此高额利息的实质似海上保险的保险费。公元533年,罗马国王查士丁尼颁布法典,从法律上承认了利息中包含保险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