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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3页(435字)

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他人,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用于偿还债务或购买商品,或作为融资工具提请银行贴现的行为。票据转让是票据流通的基础。票据转让有单纯交付和背书转让两种方法。单纯交付是票据持有人不作任何记载,自愿把票据交付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它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在中国,汇票不得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不记名本票和支票则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背书转让中,背书人转出票据以后的所有被背书人称为后手;被背书人得到票据时,在票据上背书的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称为前手。票据被拒付时,后手对其前手有追索权,前手对其后手有偿还票款责任。背书转让每一次都有记载,持票人在最终得不到付款时,可依背书的记载向其前手以及以前的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付款人也得依背书的连续来确认持票人是否合法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票据转让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票据转让可使未到期的票据代替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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