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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8页(302字)

持票人在票据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出票人、背书前手、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依追索权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分为到期追索权和期前追索权两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通知拒绝事由;票据债务人在受到追索而清偿了票面金额后,追索权即由原追索权人转移至该作出清偿的被追索人身上,他因此而享有与原追索权人同样的权利,得向自己的前手、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这种再追索权可以连续进行下去,直到票据的最后债务人作出清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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