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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81页(518字)

美国1933年银行法中限制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因其在联邦储备系统规则的顺序是Q,故亦称Q项条款或Q项规则。它规定了银行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利率的最高限度,且联储银行有权予以变动。该规定目的在于缓和储蓄机构之间争夺存款的竞争,特别是价格竞争,保护储蓄机构,同时防止短期利率超越长期利率,鼓励消费与投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美国公开市场利率并不很高,Q项条款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不大。到60年代中期,短期利率猛升,使银行收益率曲线在1966年出现数十年来的首次下降,许多储蓄机构对此无法承受,国会遂于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案》,将Q项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储蓄贷款协会、互助银行以及未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银行,其利率可比商业银行利率高0.25%。但过高的市场利率使受利率高限束缚的存款机构业务经营大受影响,引起脱媒、非价格竞争、金融创新规避管制等问题。1970年由于利率上限使银行出售定期存单发生困难而取消了对10万美元及10万美元以上存款的利率限制。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又规定从1980年3月开始6年内逐步取消Q条款。1986年遂正式完全地取消了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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