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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83页(401字)

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有权指示付款银行或受款银行或任何委托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转让给第三方(第二受益人或受让人)。该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就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除原证注明可无限制转让外,一般以一次转让为限。在这种信用证的安排下,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一受益人实际上是安排信用的中间人,如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物不合规格,第一受益人仍须按合同规定对买方负责。信用证的转让必须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进行,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议付行对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其金额将小于原证金额,差额则为第一受益人的利润。新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可以缩短,保险比例可以提高,但基本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同。待实际供货商单据齐备,由第一受益人开立的发票代替他的发票,连同单据一并寄交进口商,进口方银行将对出口方银行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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