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87页(16475字)
一、概说
“资本市场”是一个可以有多种内涵的概念。根据研究目的之不同,对资本市场可以有不完全相同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市场的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E·杜格尔(Herbert E.Dougall)和弗朗西斯·J·科里根(Francis J·Corrigan)从金融投资角度出发,认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票据的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票据的期限为中长期,有债权票据也有产权票据”(赫伯特·E·杜格尔和弗朗西斯·J·科里根:《投资学》,中文版,17、1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s)从一般经济理论的角度来寻求定义,认为,资本市场“一般指的是取得和转让资金的市场,包括所有涉及借贷的机构。”(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中文版,1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本杰明·M·弗里德曼(Benjamin M·Friedman)则从资本市场的功能出发,认为资本市场是通过风险定价功能来指导新资本的积累和配置的市场。(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文版,第1卷,348~35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在金融研究中,人们一般依时间长短,将融通中长期(一年以上)资金(或资产)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称为资本市场,与以融通短期资金(一年内)为特征的货币市场相对称。作为融通经济运行中的长期性资金,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机制,资本市场有着四个基本载体,即证券类载体、贷款类载体、权益类载体和实物类载体,与此相应,资本市场也可分为四类市场:第一,证券类市场,其市场交易工具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他派生性证券;第二,贷款类市场,如中长期抵押贷款、项目融资等;第三,权益类市场,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第四,实物类市场,如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
然而,从全球金融市场的实践来看,依期限长短将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方法正在逐渐淡化。一个典型的现象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不仅将股票、中长期债券、基金证券等融资工具以及与此为基础的期货和期权列入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范畴,而且将短期证券及其利率期货和期权、汇率的期货和期权也都列入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范畴。(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和政策》,中文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及主要政策问题》,中文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依期限来划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方法所以逐步在淡化,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期限长短虽然在界定资金的使用期、利率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迄今仍是各种金融合约的最基本要素,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债务人可通过转期或展期将短期工具事实上调整为中长期工具,投资者也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投资干中长期工具的资金在短期内收回,所以,在许多场合,“期限”界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联合国在1993年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指出:鉴于“金融市场创新和资产与负债管理方面更激进的做法……已经使短期与长期的简单界限不那么有用了”,所以,“本分类淡化期限作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重要性”。(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文版,265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第二,随着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新产品(尤其是衍生产品)在活跃金融市场、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在聚集着风险。90年代以来,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等,都给国际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如何协调监管国际性金融产品的交易,如何加强防范风险的国际合作,以及如何防止国际性金融危机发生等等。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金融产品的交易量、流动态势、风险度等显然都比期限划分更为重要。第三,短期和中长期的时间界定,在世界各国并不完全一致。虽然相当多的国家以一年为划分标准,但也有一些国家以两年或两年以上作为划分标准的。实践标准的多样化,无疑会弱化其中任何一种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意义。
二、发展历史
资本市场的历史可追溯到二三千年以前。早在古罗马时代,随着商品经济和合伙经济组织(关于合伙、合伙类型、合伙效力等的界定,可参见《罗马法》中的专门规定)的兴起,通过股份方式筹集资本并通过转让股份收回投资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到了中世纪,通过投资入股来创办股份性经营组织的现象进一步增加,投资者不仅有商人,而且有王公贵族。另一方面,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现象已经发生。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公共信用制度,即国债制度,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8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但是,在16世纪中叶以前,由于市场机制尚未成为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资本市场尚在襁褓之中。那时,股份和国债的发行尚未形成规模,其转让更属偶然。
现代资本市场发源于16世纪中叶,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70年代
1553年,莫斯科尔公司在英国成立,拉开了欧洲各国创立股份公司的序幕。在此后的300多年中,股份公司制度不仅在工业、商业等领域中快速发展,而且深入到了交通运输业(尤其是铁路)、银行业和公共事业等部门。到19世纪40年代,英格兰的股份银行已增加到115家,其规模远远超过了合伙制银行;铁路公司增加到46家,全部采取股份制。另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满足对外扩张的需要和推进资本原始积累,欧洲各国的国债发行量也逐年增大。马克思曾经生动地描述过这一现象:“公债成了原始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它像挥动魔杖一样,使不生产的货币具有了生殖力,这样就使它转化为资本”。(同上书,823页)
如果说,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国债的大量发行,在促进第一次产业革命发展和市场经济形成的同时,从微观基础上为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那么,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则为资本市场的成长奠定了有组织的市场条件。1611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从事东印度公司股票交易的一些商人,发起设立了第一家股票交易机构。此后,法国于1724年建立了巴黎证券交易所;英国于1773年建立了伦敦证券交易所;美国于1790年建立了费城证券交易所,并于1817年建立了纽约证券交易会(后于1863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不仅活跃了股票、国债等资本市场工具的交易,而且大大促进了各种证券的发行,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成长。
股票的发行和交易最初纯粹是一种民间的自发行为。但是,随着股份公司的日益增多和股票交易规模的日益增大,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也日益显着。对于这种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活动,各国当局日益感觉到有进行规范的必要,各种法律和管理制度应运而生。1844年,英国制定了公司法,该法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了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又对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理人员的信息披露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从而确立了投资者监督的法律框架。同时,各个证券交易所也逐步修改完善了证券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可以说,这些法律和规则的颁行,为资本市场的成长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二)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
伴随第二次产业革命的高歌猛进,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第二次产业革命属重工业革命。电力、石化、汽车和飞机制造等产业部门的兴起,客观上要求新创办的公司有巨大的资本投入。这种投资通常是单个私人资本难以承担的。因此,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成为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基本选择。据统计,1873年,英国的股份公司仅有1234家,而在1897年一年中就新建了5148家,在1901~1930年间又新建了20多万家。与此同时,德国的卡特尔在1932年发展到2500多家,美国的托拉斯于1914年增加到445家。这些垄断组织全部是股份公司,它们控制了国民经济的60%以上的产品生产和80%以上的市场销售,成为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随着股份资本取代私人资本成为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力量,资本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日渐提高,股价指数也就成为反映国民经济动态的重要晴雨表。
与股份资本的迅速扩张相伴随,公债(主要是国债)的发行量也快速增加。19世纪70年代以后,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内财政危机和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并直接和间接地导致1914年和1939年的两次世界大战。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满足战争中的军费开支需要,各参战国都大大增加了公债的发行数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公债的未清偿额从战前的12亿美元增加到1919年的255亿美元,德国从1914年的52亿马克增加到1918年的1565亿马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公债的未清偿额从1940年的450亿美元增加到1945年的2780亿美元,德国则从1939年的300亿马克增加到1945年的37797亿马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均奉行凯恩斯主义,大力运用赤字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发展,致使公债规模进一步扩大。到1970年,美国的公债未清偿额达3826亿美元,联邦德国为416亿美元,日本则为47580亿日元。公债的大量发行,使得债券取代股票而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品种。
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为现代经济社会带来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1929年10月,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股指暴跌,引发了长达数年、遍及全球的经济危机。在各种意义上,1929~1933年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世界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就资本市场发展来说,大危机之后,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监管的法律和法规。例如,30年代以后,美国国会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9年的信托条款法,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和投资银行法等。此后,其他国家借鉴美国的经验,也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的有关法律。这些法规的颁行,为资本市场的现代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20世纪70年代以来
伴随着科技革命和新的产业革命,金融领域自60年代以来展开了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活动。这一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令人眼花缭乱,难以备述。其中最显着的特点是,以股票、债券为基础而派生的证券和以证券价格、利率及收益为基础而生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如今,其交易量已远远超过股票、公债、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根据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的报告,1987~1995年间,未清偿的利率和货币掉期的名义本金值从1万亿美元增加到了15.2万亿美元。此外,1995年底,场外交易市场的未清偿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总值达189万亿美元,其中,仅利率期权的名义本金总值就达37万亿美元,(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及主要政策问题》,中文版,68~69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远远超过了当年世界各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债和公司债券的交易总量。另一方面,各种金融新产品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不仅淡化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界限,而且对长期来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格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迫使一些以经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转变。
7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发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全球化。随着各国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也越过了各国的国界,开始了全球化的进程。随着证券及衍生产品在异国资本市场中上市交易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已相当密切,以致于一国的利率调整、股价变动、汇率波动等等几乎即时地对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动态发生重大影响。在这种背景下,金融风险也全球化了。1929~1933年股市的大崩溃虽然已经十分遥远,但70年代和80年代接连不断的金融危机人们还记忆犹新。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直至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事件的相继发生,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了资本市场的国际性。有鉴于此,规范资本市场运作,防范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共识。
三、功能
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资本市场有着多方面的功能。
(一)媒介储蓄向投资转化
现代社会再生产的基本特征是扩大再生产,而进行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就需要不断有新的资本形成。因此,资本形成是一国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宏观经济的运行上看,资本形成的现实过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资本聚集过程,亦即储蓄过程;第二个环节是储蓄的使用过程,亦即投资过程。宏观经济平衡的核心是储蓄和投资的平衡。
在储蓄和投资之间,有一个转化机制问题。储蓄主体将自身的储蓄资源直接用于投资,称储蓄向投资直接转化。这是平衡储蓄和投资的机制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在相当程度上是分离的。因此,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媒介两者的中间环节。
储蓄向投资转化,有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条途径。直接转化已如上述。所谓间接转化,指的是储蓄者通过购买各种金融工具,将其储蓄间接地转移给直接投资者使用(所谓直接融资),或者转移给金融中介机构,再由金融中介机构转移给直接投资者使用(所谓间接融资)。在全社会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这两种渠道中,间接转化占据主导地位。
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间接机制中,资本市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居民、企业、政府等储蓄主体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基金证券及其他证券的途径,实现其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另外,资本市场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和集中交易等机制,同时满足各种投资者和筹资者们在时间、空间、数量、品质、风险、价格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着动员储蓄的作用。
(二)确定资本的占有条件和为资本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首先占有资本。要占有资本,就必须明确资本占有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占有资本的代价(成本),运用资本所得的收益及其风险,以及收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在市场经济中,占有资本的这些条件都将通过资本的价值集中体现出来。
资本的真实价值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是难以准确判定的,只有将资本投入市场,只有经过广大投资者反复交易这一社会评价过程,它的价值才能充分显示。同时,只有经过交易,资本的占有关系才能被充分揭示并得到确认。
在确认资本的战胜关系和为资本适当定价的基础上,资本市场激励了新资本的积累,促进了经济运行中资本存量的不断增加,从而促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基本上,在所有具有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的发达经济中,资本市场均履行了风险定价的职能,从而指导新资本的积累和配置。”(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文版,第1卷,351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三)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
产业结构主要包括部门结构、地区结构和组织结构。资本(资产)在产业和地区之间的流动,决定并改变着产业的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通过对已投入各产业部门和地区的资产的风险-收益的评价,资本市场发挥着诱导资本(资产)从夕阳产业向朝阳产业流动,从竞争力较低的部门向竞争力较高的部门转移,从劣势地区向优势地区集中的作用。
资本市场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因而它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因此,它为高科技产品产业化这一充满了风险的社会过程提供了合适的金融环境。通过其分散风险和筹资功能,资本市场激励了新资本(资产)向高科技产业部门的投入和高科技在产业部门中的运用,由而促进了产业的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的不断合理化和高度化。
产业的组织结构既取决于技术经济的要求,也取决于资本(资产)的投入规模。通过资本(资产)定价,资本市场诱导着资本(资产)向规模经济较好或潜力较大的企业集中,由而促进了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四)促进企业资产结构优化
企业的资产结构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结构、资产流动性结构、资本(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结构等。
资产负债结构,是指在企业总资产中债务性资产所占的比重。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运行面临的风险越大;资产负债率过低,则企业的资产规模不经济。因此,企业应根据其产业特点、经营状况、市场条件及其他因素,选择适当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的流动性结构,是指在企业总资产中现金和随时可变现资产所占比重。它通常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来衡量。一般来说,资产流动性越低,企业运行面临的风险越大;资产流动性过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应根据各方面条件,选择有利的资产流动性结构。企业资本(股权)结构指的是在企业资本总量中各个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一般来说,企业的股份越分散,企业资本(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和接受投资者约束的程度越高,企业运行受单个或少数几个股东意志的影响越小;反之,企业资本过度集中,不利于企业资本(股份)的充分市场化,同时,企业运行容易因大股东的意向变化而发生随意性变动。
资本市场为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资产的流动性结构以及资本结构提供了高效率的市场机制。企业可以针对自己的调整要求,充分利用股权性工具和债务性工具,来实现其多方面的目的。
四、市场结构
人们通常从参与者、交易工具以及市场层次三个角度来分析资本市场的结构。
(一)参与者
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市场组织者和监管机构。
发行人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各种经济主体,它包括政府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组织等等。
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中以各种方式投资购买证券的个人和机构。其中,机构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各类证券买卖的法人机构,包括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组织、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法人机构。在实行金融分业管理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活动仅限于买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此外,为了特定的目的,政府部门也可能作为投资者介入资本市场的运作。
中介机构指的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企业购并、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活动服务的各种营利性法人机构。它主要由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服务机构两大类构成。其中,证券经营机构指的是以证券承销、代理买卖、自营、保管等为主要业务的法人机构,如证券公司(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和充当交易媒介的经纪人等。证券服务机构指的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投资、企业购并等提供某种专业性服务的法人机构,如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机构、清算机构、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等。
市场组织者指的是组织并管理资本市场运作的法人机构,如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的主管机构等。证券交易所指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由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市场。它有着固定的交易场所,明确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确定的交易活动时间。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为证券经营机构(会员)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场所、设备、信息和服务人员,同时,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主要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均采取会员制。中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为会员制事业法人。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是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市场,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将交易者连接起来。目前,世界上最着名的场外交易系统是美国的NASDAQ系统。对这一系统进行管理的,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这一系统为范式,日本(JASDAQ)、澳大利亚(AUSTAO)、德国(IBIS)、拉美地区电子交易市场(GETS)等也相继建立。中国各地方现存的证券交易中心以及自动报价系统在功能上与场外交易系统比较接近。
监管机构指的是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防范资本市场风险,规范资本市场的运作而设立的对资本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准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和其他组织。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有所差别。在中国,对资本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二)交易工具
在资本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又称交易对象)主要有债券、股票、衍生证券和交易衍生产品等。其中,债券和股票属基础性证券,它们是以实质资产为基础而发行的对实质资产拥有收益追索权(债券)或收益分享权(股票)的凭证。各种可转换债、基金证券、认股权证等衍生证券,是在债券和股票的基础上派生的证券;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则是在债券、股票和衍生证券的交易中产生的。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种金融工具的边界日益模糊,以致难以准确划分它们的类型(尤其是衍生产品),因此,对金融工具的划分仅具有相对的意义。
债券是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按照发行主体来分,债券包括国债、公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和各种国际债券等。按照本金的偿还方式的不同,债券又可分为到期还本债券、偿债基金债券、分期偿还债券、通知偿还债券等。按照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债券还可分为一般付息债券、附息票债券、贴现债券(或折扣债券)等。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以证明其向公司投资并拥有所有者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有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两种基本类型。其中,普通股股票指的是每一股份对公司财产都拥有平等权益的股票。普通股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股利随公司利润水平的变动而变动。普通股持有者可以行使所有者应有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议决权和监督检查权,拥有被选举权和优先认股权等等。但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普通股分取公司剩余资产的次序排在优先股之后。优先股股票,又称特别权股票,是指在分取股息和公司剩余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其水平一般高于银行的长期存款利率。优先股股东在股息分配和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其次序排在普通股之前。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出席股东会议,一般不拥有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议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股票的具体特点,普通股和优先股还可作进一步细分。
在中国,根据发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普通股股票被分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又称A股,是指由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内发行由境内投资者(以身份证为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由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并在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根据股票上市地区的不同,人民币特种股票又分为B股、H股和N股等等。B股是指由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并在中国境内(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H股是指由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并在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N股是指由中国境内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还将在其他一些国家的市场上推出一些与H股和N股相类似的股票。
衍生证券,是通过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特性进行组合或通过将它们的某些特性与其他金融工具的特性进行组合而派生的证券。它通常具有股票或债券的某些特点,或两者兼有。衍生证券的主要类型包括投资基金证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存托凭证等。其中,投资基金证券指的是由投资基金组织向社会公开发行,证明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证券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指的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发行人股份的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指的是由股份公司发行,持有人可按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按特定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这种凭证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所约定的购股价格通常低于公司股票的市价,同时,持有人既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股票,也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售出认股权证,所以它实际上成为一种有价证券,并形成了交易市场。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一般情况下,存托凭证代表的是外国公司的股票,所以,它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存股证。保本股票,是指持股人按约定在股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要求发行人归还股金的股票。它具有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是在金融现货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交易工具,它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其中,金融期货指的是在交易所内所达成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交割某一特定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金融期权,又称金融选择权,是指赋予期权的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力的合约。按交易对象来划分,金融期货可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等类型;按持有者持有的交易权力来划分,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以及双向期权等类型;按期权所涉及的金融资产来划分,可分为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外汇期权、股票指数期权、金融期货期权、黄金期权等类型。
(三)市场的层次
资本市场可划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证券初次发行的市场,在发行市场上,发行人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证券进行金融投资。证券发行可以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方式。直接发行指的是发行人不委托证券承销机构而自己组织证券发售。在这种方式中,发行市场的主要当事人是发行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服务机构等。与此不同,间接发行指的是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为发售证券。在这种方式中,发行市场的主要当事人除发行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外,还有证券经营机构承担承销人之职,有时甚至还有证券交易所介入其间(如中间A股的上网发行、国债的无纸化发行)。在历史上,当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即私募发行)时,发行人较多地选择直接发行方式;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即公募发行)时,发行人均采取间接发行方式。但在目前的国际资本市场中,即便是私募,也大多采用间接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已大大减少。
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指的是由买卖已发行的证券及衍生产品的各种活动的总和。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例如资本(资产)定价、资金配置和流动、长期投资与短期资金之间的转换、激励新资本的积累等,主要通过交易市场发挥作用。
按照组织程度的不同,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场内交易市场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所有着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证券的交易数量巨大且相当集中,在交易所内挂牌上市的股票,通常是信誉好、规模大、收益稳定、交投活跃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指投资者、股东和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联系起来的买卖非上市证券的市场。最初的场外交易是在证券经营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在交易中,证券商可能集买方和卖方于一身,分别与持券人和投资者进行交易,并通过买卖差价获得收益,不收取交易佣金;证券商也可能仅仅是投资者与持券人的中介,它们不直接参与证券交易,仅负责沟通证券的买卖,并从交易双方收取佣金。欧美早期的场外市场和中国国债的柜台交易,基本属前一种情形;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前,中国的股票的交易市场属后一种情形,1971年,美国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实现了全国6000多个证券商网点的联网,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1975年又通过立法,确定了这一系统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地位。此后,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效美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有超过场内交易的趋势。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传统的二级市场之外,又发展起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
三级市场,又称第三市场,是指由上市证券在场外交易所形成的市场。三级市场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二级市场通过证券商进行交易活动,使投资者和持券人在证券交易中的选择机会和买卖行为受到限制,随行就市的要求常常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因而他们要求有一种比二级市场更自由的交易市场存在;二是二级市场由于有最低佣金的规定,一些投资者和持券人感到交易费用过高,于是自发地寻求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交易方式。三级市场原属场外市场范畴,60年代以后,随着股份小额化、交易分散化、买卖多样化和成交额增大,它首先在美国有了重要发展,地位也日渐重要。
四级市场,又称第四市场,是指由机构投资者和持券人直接进行证券买卖所形成的大宗交易市场。第四市场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60年代以后,各种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比重明显上升,交易数量也日益扩大,若这些交易都委托证券商来进行,不但交易费用高昂,而且有诸多不便。因此,一些机构投资者和持券人便尝试利用电子自动报价系统提供的便利,选择了直接交易的方式。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在发达国家的发展也极为迅速。
五、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1949年之前,中国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曾开设过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这些交易所相继关闭。50年代初期,中国曾发行过一些国债和建设债券,但那仅仅是为了克服建国初期财政支出的困难,并没有发展资本市场的意图。从1956年开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各种类型的有价证券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彻底消失。
1980年以后,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战略的逐步实施,资本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之一,开始生成、发育,并逐渐成长。迄今为止,大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
80年代初期,为了弥补财政赤字,中央政府打破了“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传统观念,尝试通过发行国库券和建设债券来筹集财政资金。受此启发,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尝试发行了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但是,受计划经济观念的约束,发行证券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筹集资金,债券的发行也采取了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行政摊派方式。
在企业改革领域,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始尝试用股份化的形式来对传统企业进行改造。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发行了股票。但是,这时的股票绝大部分有名无实。很多企业不仅对股票规定了相当于利率的最低分红率,而且像债券一样,对股票规定了还本期限(通常为2~3年)。实在说,这时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同时还具有极强的为职工谋福利的色彩。
由于发行规模很小,证券的交易市场很难形成。1980~1989年10年中,尽管债券的发行量逐年有所增加,但到1989年底,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量分别仅为187.25亿元、75.26亿元和60.66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值和股票交易额,上海为1.76亿元和0.078亿元,深圳则为1.34亿元和0.2亿元。1987年以后,在上海、深圳等少数城市中出现了债券和股票的柜台交易,中国最早的股票价格指数——静安股价指数也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
与市场发展程度相一致,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白。证券的发行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全国性法规,证券转让交易则主要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地方法规进行管理。
尽管一切都处于初创阶段,80年代的各种试验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通过10年的实践,有关资本市场的基本知识得到了普及,资本市场的各种要素也都成长起来。这些因素的产生和壮大,为中国资本市场在90年代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大发展阶段(1990年以来)
1990年12月底和1991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开业。这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式进入了中国的经济体系。1992年3月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讲话的鼓舞下,国债、股票等证券的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企业购并、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事件也层出不穷,其发展进程大大超出了人们早先的估计。在短短的几年间,中国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其成就令世人瞩目。
资本市场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明显提高,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因素。随着股票发行,企业进入市场的程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约束逐步加强,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逐步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1992~1997年间,全国新建股份有限公司16000多家,它们通过发行股票(或股份)为企业筹集了数千亿元的资金。这大大降低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效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1997年,上市公司每股平均加权税后利润率达到25%,比1996年增长了8.7%,远高于非上市企业的效益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企业购并、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交易,企业的存量资产得到了重新配置,涌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商誉较高并有着良好发展潜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了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经营的发展。
市场结构也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了涵盖证券发行、交易和清算等各个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市场监管体系也初步形成。
1997年底,全国共有97家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机构达200多家。这些机构开设了1000多家证券营业部,遍及全国大中小城市。
在证券监管方面,1992年10月建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后,各地方也先后建立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全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也先后建立。
市场投资者也急剧增加,到1997年底,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东账户已达3200多万户。
证券品种明显增加,规模快速扩大,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到1997年底,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H股、N股、国债、公司债券、基金证券等,其中,A股720只,B股101只。上市公司总数达745家,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达888种。同年,国债发行量达2200多亿元,A股发行面值达160多亿元,两个交易所的股票年成交量达到30721.84亿元,国债年成交量达到16458.82亿元,基金证券年成交量达到807.91亿元,股票市价总值达到17529.24亿元。此外,A股发行从早先的认购证方式转变为更为公平、节约和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上网发行、全额预交款等方式,国债发行则采取了国际规范的招标方式和一级自营商认购方式。1997年,可转换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将有若干新的证券品种加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制度化建设步伐也明显加快。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由中央、地方、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构成的多级监管体系,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财务资料及有关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的披露更加充分及时。同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类咨询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强了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可以说,一个致力于防范风险的监管体系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