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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97页(246字)

“无记名债券”的对称。票面上记载有债权人姓名(或机构名称)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应将认购者记名入册,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根据名册上的名单支付。在交易转让时,债权人应进行背书,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该债券的转让不具备法律效益。记名债券,一般可以挂失;兑付时,发行人要核对债权人名册是否相符,验证无误,持券人方可凭印章领取。与不记名债券相比,记名债券更安全可靠,但流通手续较繁琐。美、英等国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多属于记名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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