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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97页(333字)

“不可赎回债券”的对称。发行时附有可赎回条款的债券。1960年由美国首创。它使发行人在偿还时机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发行人可视市场利率和资金需求的变化,提前偿还(执行可赎回条款)或到期偿还(不执行可赎回条款)。发行人执行可赎回条款有三种情况:①发行人投资的项目因效益好而提前收回了成本,此时,执行可赎回条款可减少利息支出;②发行人找到了更有利的资金来源,如银行贷款,因此,执行可赎回条款可以减少资金成本,降低利息支出;③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发行新的利率较低的债券来赎回原债券,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减少利息支出。可赎回债券,为筹资者提供了一种较宽松的期限选择,给投资者带来了“赎回风险”。与不可赎回债券相比,它的利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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