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2页(88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0年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政治经济形势非常严峻,1949年约有1/2的财政支出不得不依靠增发通货来弥补,军政费用逐年增加,财政赤字逐月上升,引起物价多次快速上涨,加剧了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为了解决财政赤字问题,有计划地回笼货币,稳定全国物价,以安定人民生活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在1949年12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规定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总额为2亿分的折实公债,计划第一期发行1亿分,并强调在发售公债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发售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员;同时规定这种公债不准进行买卖,不准进入市场流通,不得向银行抵押、贴现,保证了公债发行不会扩大货币流通。由于当时通货膨胀严重,市场物价不稳定,为了保障购买者的利益,也为保障国债的顺利发售,规定公债发行采用折实形式,即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一定的实物为计算标准,折成人民币的价值,公债的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煤炭16市斤这四种实物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其权重定为:上海45%、天津20%、汉口10%、西安5%、广州10%、重庆5%,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天公布一次。公债的票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从发行截止日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第一年抽签偿还公债总额的10%,以后每年递增5%,分5年偿还。这项公债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由于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比较顺利,实际发行了1.48亿分,使大批货币快速回笼,财政赤字迅速减少;也由于国家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使财政经济状况很快好转,因而,停止发行第二期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发行的,它对支援人民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安定人民生活等,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