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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3页(34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而于1988年发行的国家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部发行。原计划发行80亿元,实际只发行30亿元。债券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10000元四种,发行对象是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债券期限为2年,年利率9.5%,不计复利,从购买之日起计算利息,期满一次还本付息,未到期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对个人和机构实行统一利率,城乡居民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期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也可以向银行抵押,但不能作为货币流通。1988年11月30日发售截止期满后,即开始交易转让;1990年债券到期后,国家财政当年偿还24.1亿元,剩余的5.9亿元于1991年兑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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