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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5页(519字)

债券发行人为保证所发行的债券到期能够偿还(或特殊情况下的不到期偿还)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债券的偿还由发行人的未来收入偿还,但为保证债券到期或特殊情况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设立了专项偿债基金。国家偿债基金,一般是从国家预算中安排。公司偿债基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固定金额或已发债券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税后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些偿债基金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债券发行时设立的,有些偿债基金是政府或公司为了确保信誉而主动设立的,还有些公司把设立偿债基金作为一个发行条件载入债券契约。偿债基金的设立,对债权人的权益有较可靠的保证,所以,有利于增强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在债券市场疲软时,其价格通常要比没有这种保证的债券高。对发行人来说,设立偿债基金可以降低发行成本。有些公司信誉卓着,往往不设立偿债基金,例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当该公司的一批债券到期时,它只需简单地发行另一批新债券,发行新债券所获得的资金用于付清旧债务。偿债基金一般实行专项管理,在实际支付以前,这些资金大都用于购买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或作为现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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