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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6页(363字)

亦称“可提前偿还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在债券到期前可通知持券者偿还债券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一般应有通知偿还的约定,并在债券发行后的一段时期内,发行公司不得通知收回,过此期限后,发行公司若欲收回,则须事前通知持券者。发行公司的选择,通常取决于债券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关系。发行公司很少用现金偿还,通常采用发行新债券换回旧债券的方法,并且常常在市场利率下降时通知偿还。在通知偿还一部分债券的场合,用抽签办法确定偿还的债券编码。这种债券,使持券者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不仅长期投资者不愿意在原计划以前收回投资,而且通知偿还常是发生在利率降低的时期,该时期再投资的机会有限,因此,它的利率通常高于一般公司债券(特别是在市场利率很高而预期要下降的时期发售),否则,它的发行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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