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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股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8页(300字)

亦称“额定股本”、“名义股本”或“登记股本”。经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董事会可在授权的股本数量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而多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在建业股票场合,股份公司设立、工商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通常大于首期发行的股份数量,此后各期股份发行若一一经过股东会议议决、修改“公司章程、证券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可能延误项目的资金到位时间,为此,采用授权股本方式,将具体发售股份的权利授给公司董事会,由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各期的股份发售数量、时机、价格等有关事项。当发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注册资本数量时,授权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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