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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银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21页(419字)

亦称“承销辛迪加”。为发售一只证券而由若干家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证券承销联合体。承销团的成员,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也可以是具有承销某种证券(如国债)资格的商业银行。是否组成承销团,主要由证券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困难程度决定。当一次发行证券的数量很大,一家承销商独自承销有困难时,为了迅速销售巨额证券,并分散承销风险,常常组成承销团;但在有些国家,承销团的组成由制度规定,如在中国,发售的股票面值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股票发售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组成承销团。在承销团中,通常有一家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或承销总干事)之职,以负责承销的全面事务和协调承销团成员关系,对发行人负责;当证券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发售时,承销团中可能还有地区性主承销商。除主承销商外,承销团成员一般不直接对发行人负责,他们只对主承销商负责,并按照自己分担的承销份额承担发售责任和获得承销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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