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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私募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0页(345字)

许多国家对企业以私募方式发行公司债规定的具体条件。在日本,私募公司债的发行资格为:发债企业或担保人应取得A级以上评级;发债企业或担保人发行或担保的固定利息债券,在国外市场近2年内已发行两次以上;近3年在债券市场已发行过债券的企业;已发行过公募公司债的企业亦可再发行私募公司债。美国的法律规定:①若私募公司债的投资者超过35人,则这些投资者必须具有“对投资的价值以及风险具有识别能力”(它们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15万美元以上的大投资者;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年收益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具有599万美元以上资产的慈善团体等);②发行人不得利用广告等形式公开募集劝诱;③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公司债两年之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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