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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发行人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4页(1425字)

各国对股票发行人必备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可以只认购公司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993年4月22日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司设立中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当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按照规定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公司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近3年连续盈利。

对公司通过送配股发行新股,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若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1994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中强调,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全部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3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④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⑤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期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⑥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⑦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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