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9页(237字)
审批发行定向募集股票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地方企业申请设立定向募集公司并发行定向募集股份,由所在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定向募集公司并发行定向募集股份,由国家体改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发行股份的条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