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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B股业务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8页(418字)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B股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有:①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应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②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③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④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工作;⑤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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